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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州焦点]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 筠连6名男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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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2-13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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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缴获的电子赌博机具。(资料图)

           宜宾新闻网12月11日讯(古静 记者 李清凌)日前,筠连县法院对一起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1年6个月、缓刑4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各处罚金4万元至2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叶某某邀约被告人赖某某、胡某、闵某共同出资,在网吧利用网络开设赌场,随后赖某某邀约程某加入。2018年3月,胡某在筠连县筠连镇租赁一房屋,将赌场搬入该租赁屋。2018年8月徐某加入。


         6名被告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对渔利进行分红,由其中3名被告人负责赌场管理工作,管理人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管理人通过电脑、手机创建微信群、QQ群,拉人进群参与投注赌博网站,并设置拉人奖励,吸引赌客拉人进群参与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程某抓获,次月,叶某某、徐某、赖某某、闵某投案自首。到案后,6名被告人对于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核算,2018年1月至2018年12日期间,6名被告人共涉案渔利148.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赖某某、胡某、闵某、程某、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数据,从中获取非法利益,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具有自首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赖某某、胡某、闵某、程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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