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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600,0]禁止外链[/img]日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与筠连县筠连镇政府联合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被执行人黄某系申请执行人李某之嫂,双方均系同村组村民。1989年,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一家达成协议,进行土地互换。之后,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调换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车路与村道公路相连,该道路一直保持通行至2016年。双方
因土地边界事宜发生矛盾,被执行人黄某召集家庭成员搬运石头、泥土将申请执行人李某通行的道路堵断。在筠连镇调解委员会的多次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黄某主动排除了妨害。
但不久后,被执行人以土地调换不公为由(缺乏法律依据),再次召集家庭成员将申请执行人李某通行的道路堵断,并在上面种植了作物。协调无果后,李某于2019年将黄某诉至筠连县法院,该案经筠连县、宜宾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黄某立即停止对李某修建使用车路的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筠连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考虑到案情特殊,堵断道路的侵权行为具有反复性,筠连县法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安排执行干警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到黄某家做释法析理工作,督促其尽快履行排除妨害的义务,但黄某仍以30年前调换土地不公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黄某年过七旬,不宜强制拘留,执行干警主动与黄某所在村组、政府进行沟通,拟定由筠连县法院委托挖机公司强制排除妨害,李某所在村委村组干部协助执行的强制腾退方案。黄某见法院动真格了,遂改变态度,同意配合法院进行现场腾退,提前对堵断道路上的农作物进行清理。
考虑到被执行人黄某年过七旬,不宜强制拘留,执行干警主动与黄某所在村组、政府进行沟通,拟定由筠连县法院委托挖机公司强制排除妨害,李某所在村委村组干部协助执行的强制腾退方案。黄某见法院动真格了,遂改变态度,同意配合法院进行现场腾退,提前对堵断道路上的农作物进行清理。
执行干警联合村组干部、当地村民经过4个小时的连续施工,彻底将阻断李某通行道路上的石头、泥土全部清除完毕,整个执行过程,出动警力9人,委派挖机一台、工程车2辆,挖掘泥土7车次。
作者:张建明 朱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