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谎言获取他人信任后,以帮忙提现为由,利用转款可以延迟到账的空隙,采取撤销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或以帮忙为由将他人财物秘密据为己有。近日,由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诈骗、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苏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 2018年,苏某某因多次利用手机软件制作虚假转账记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出狱之后,苏某某仍不知悔改,在四川省筠连县内,从2020年3月至5月,多次虚构事实博取被害人饶某某、胡某某等人信任后,以要求被害人帮忙提现为由,向被害人出示转账记录,待被害人向苏某某转款或者交付现金后,苏某某再撤销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实施诈骗犯罪五起,骗取数额达188555元。2020年4月3日,苏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店铺里以帮李某某找回支付宝绑定银行卡密码为由,使用李某某手机秘密将李某某支付宝内花呗金4200元以及余额宝内12000元转至自己账户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两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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