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筠连县正式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筠连县在未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是依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不定期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3年1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施行。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选举法的规定,筠连县1953年4月进行了第一次人口调查工作。截至调查的标准时间1953年6月30日24时,全县人口总数为165111人。1953年5月至1954年2月,全县开展选举工作,共有84415人参加选举,选出乡(镇)人民代表1333名。随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选出县人民代表168名。
1954年7月2日,筠连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大会应到代表168人,实到167人。代表中机关干部、工人、农民分别占代表总数的14.3%,4.8%和3.7%,妇女代表占16.1%,党员代表占54.2%,非党人士代表占45.8%。大会的任务是: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听取县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县长范长恩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肯定了县人民委员会在征粮剿匪、恢复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等方面作出的重大成绩。会议还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通过了《关于拥护<宪法草案>的决议》。
资料源自《中国共产党筠连县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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