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9813|回复: 0

    [社会万象] 一村民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被版判刑一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25 17: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宜宾宣判四起典型环境资源刑事案


    d77ee538f16473ab92b4e95ebdf2e04c.jpg

    失火也要被判刑

            2013年3月14日下午3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携带锄头、镰刀前往筠连县沐滩乡共腾村三社的自家包产地铲完草后,将所铲杂草收拢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当日下午4点半左右,燃烧的杂草引燃了本社的山林,并引起森林火灾。经检测及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83.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1003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我们再来来其他几起典型环境资源刑事案例:


    案例一:投药毒鱼被判刑

    7d84de1964b573117b53b1c7b890f4e7.jpg

           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贾某共谋到位于高县的宋江河里毒鱼,被告人郭某某准备了舀鱼的工具,被告人郑某、贾某购买了12瓶甲氰菊酯农药。当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其面包车搭乘被告人郑某、贾某先后来到高县罗场镇顺江村宋江河黑石包(小地名)河段、七五茶厂河段,将所购买的甲氰菊酯农药倒入河水里毒鱼。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三、被告人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非法采矿被判有期徒刑
    7a930aa4024b1c7385d8b59e278ec835.jpg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伙同范某某(另处)、黄某某(在逃)等人,在珙县洛表镇翻身村自己家中非法采煤,并将非法开采的煤炭予以变卖、开酒厂等从中牟利。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李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达*******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


    案例四: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保植物(桢楠)被判刑
    b38245c65ee4eb59917c787174e0dbb5.jpg

          2012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与赵某某(另处)共谋采伐李某某所在的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桢楠树牟利,三人约定由当地人李某某负责指认桢楠树。之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赵某某于2012年4月12日组织砍工盗伐了生长于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桢楠树3株。


           2012年5月22日,赵某某、龙某某(另处)及被告人黄某某雇请被告人戴某某组织砍工,盗伐了李某某指认的生长于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3株桢楠树。因天下雨,其中1株桢楠树难以断筒未运走,其余2株被运至翠屏区宗场乡销售给被告人于某某。


            2012年7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雇请砍工盗伐了生长于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4株桢楠树,并运至宜宾市翠屏区宗场乡销售给被告人于某某。2012年9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雇请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盗伐了生长于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4株桢楠树,并雇请被告人彭某某用货车运至宜宾市翠屏区宗场乡出售给被告人于某某。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雇请被告人戴某某等人盗伐了生长于宜宾县双龙镇五星村的3株桢楠树,并雇请被告人彭某某用货车欲将桢楠树运至宜宾市翠屏区宗场乡出售给被告人于某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三、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四、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五、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七、没收被告人黄某某、于某某、彭某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宜宾日报  王悠璐


    分享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