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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报料] 一筠连男子传谣桐乡发生爆炸 被警方抓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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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8-23 16: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居然传谣桐乡发生爆炸 行政处罚500元
    本报讯  8月20日,我市警方侦破一起通过微博传谣案件,当事人苏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天上午,我市警方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有人通过微博发布了“桐乡市区有五个油罐爆炸”的虚假信息。警方迅速行动开展调查。当天下午,警方在盐官镇抓获了违法嫌疑人苏某(男,21岁,四川筠连人)。
    经询问,苏某交代,当天上午10点多,他在玩手机微博时,发现有人在发布“桐乡市区有五个油罐爆炸死了很多人”的文字和图片,苏某觉得照片很刺激,没有核实文字内容的真实性,并把照片保存在手机上,直接复制了文字,并转发了图片。
    警方对苏某的行为进行了法制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苏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要能使人产生恐惧并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都应属于恐怖信息的范畴。
    一些人出于无聊、好奇或刺激,在网络上捏造虚假的恐怖信息,不管是为了博取网友的关注,还是跟朋友开玩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不管是个人直接传播的,还是编造了虚假恐怖信息之后没有起到应当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传播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来源:海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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