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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龙门阵] 筠连人,从今开始,你所发的每一条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呈堂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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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9-30 16: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千万不要在朋友圈发布传播谣言!你所发的每一条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呈堂供证!
    公安部下发以下规定以后,别在微博、朋友圈瞎说话了!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规定,明确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作为呈堂证供。

    这就是我们看港产片的时候最常听到的一句话,现在,这话可以变成: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在网页、朋友圈、贴吧等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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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电子数据?根据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规定指出,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但如果确有必要,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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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手机时,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切断电源等措施。


    根据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批准,可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1. 比如电子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


    2. 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窜改或灭失;


    3. 通过网络应用可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等情况下。


    文件还规定,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像,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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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备份一并移送。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数据清单。


    公安机关应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进行补正。法院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数据没有移送或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当通知检察院。


    文件还对移送时限作出严格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后3日内移送电子数据或补充有关材料。

    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在办案中如何审查?文件规定,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重点看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是否附有说明,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于电子数据的完整,可以通过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审查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与备份的电子数据进行比较等进行审查。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规定提出,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当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不出庭,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且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电子数据为什么能“合法化”?


    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笑强告诉南都记者,2013年以前,电子数据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之一,此次出台政策,将微博、朋友圈等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证据形式中,做出专门规范。
    在载体上,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会有重合。为此,规定明确,“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魏晓娜解释,其他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具有更高的“门槛”,例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但电子数据无此要求,如果将电子化口供也列入电子数据类别中,可能会造成“门槛”降低,因此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比真假难辨的电子数据,法官是否会更倾向于相信证人的口供呢?一位地方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认为不会,认为电子数据、书证、证言等,将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单独一个类型的证据一般无法左右案件的审判,如果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相悖,则要看哪一类型的证据采集程序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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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4 18:51: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自贡
    以后只能说:好,支持,威武,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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