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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州焦点] 宜宾“4·01”重大贩毒案一审宣判 两人死刑两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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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10-17 18: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南宁
                                                                                                   

    2016年10月14日上午十一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多人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十名被告获刑,其中两名被告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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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在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叉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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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四被告人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并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9月9日,在澜沧县某租用的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波、赵某某、陈某、袁某某把毒品藏匿于木方内包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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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东风牌大货车车箱,四周用层板完全遮挡,利用此货车将毒品运往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波驾车跟随货车押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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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龙某某、李某按照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东风牌大货车汇合,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公斤、海洛因39.9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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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庞东斌介绍,“这个案件涉毒数量,这么多,应该是我市查办的毒品案子,这么多年数量最大的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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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李某波、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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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东斌介绍,“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依法应该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本案的毒品数量4万多克,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对两名主犯判处死刑,对于从犯当中起作用较大的两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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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李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八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五万元不等财产刑。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海洛因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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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庞东斌告诉记者,“这个毒品危害我们个人和危害我们的家庭,危害我们的社会。它的危害后果非常之严重,贩卖毒品犯罪受到的法律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在此呼吁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宜宾广播电视台全媒体采编中心/宜宾新闻

    延伸阅读:
    宜宾“4·01”重大贩毒案一审宣判 两人死刑两人无期


    四川新闻网宜宾(微博)10月16日讯(李玲 李妮 记者 李春雨)10月14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宜宾“4·01”重大贩毒案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的李某等八人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在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叉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随后,四被告人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并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


    9月9日,在澜沧县某租用的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袁某某把毒品藏匿于木方内包装好。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东风牌大货车车箱,四周用层板完全遮挡,利用此货车将毒品运往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波驾车跟随货车押货。


    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龙某某、李某按照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东风牌大货车汇合,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公斤、海洛因39.9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十名被告人的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起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八名被告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宜宾市中级人民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五年,并处二至五万元不等的财产刑;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200克、海洛因39900克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0部、赃款284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四川新闻网宜宾(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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