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范围:全市十区县
●享受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县城学校)
●定额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600元
●补助方式: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
记者日前从宜宾市教育局获悉,为了改善宜宾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从本月起正式实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定额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按每学年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年600元。
[img]禁止外链[/img] 资料图片 覆盖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份开始,宜宾市将根据试点所在地的农副产品、民族饮食习惯等特点,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地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提供蛋、奶、肉、豆制品、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等。
据悉,宜宾市屏山县已经列入国家试点范围,翠屏区等九区县已经列入省试点范围。因此,实施“营养计划”,全市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城)在校学生均属于享受对象。
《通知》要求,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的营养食谱予以供餐,不具备食堂供餐能力的学校,可通过发放鸡蛋、牛奶、水果等食品,实行课间营养补充。为确保食品安全,不提倡向企业(单位)购买供餐,禁止向家庭(个人)托餐。 食品安全摆在首位 宜宾市实施“营养计划”,将食品安全摆在了首要位置,要求各级各地立即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起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
[img]禁止外链[/img] 资料图片 《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同时,教育、农业、工商、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协调配合,把好各道关口,让学生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我市在实施“营养计划”的同时,还特别关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就餐条件,要求各地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同时,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补助资金禁止直接发放 《通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营养计划”地方承担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营养计划”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
《通知》规定,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督促供餐单位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
我市还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全过程监督,促进“营养计划”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日报记者 郑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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