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oyo3154 于 2016-12-20 18:05 编辑
一男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省道206线130m+700m处倒车时,与由市中区永安镇往白马镇方向行驶、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6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在省道206线(遂宁-筠连)130m+700m处倒车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罗某某、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罗某某经内江市中医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面包车驾驶人叶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胡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罗某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撞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颈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腰背部、双下肢、下颌部等多处皮肤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16年9月29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禁止外链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周翔宇 记者 李鸰)
来源:内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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