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yoyo3154 于 2016-12-20 18:02 编辑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消息:
筠连县着力抓实岁末年终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据筠连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今年以来,筠连县已完成26起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涉及民工约1100余人,清欠民工工资达1026.32万元。
(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劳动保障协调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完善第三方支付机制,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二)做好源头防控。定期对建筑施工、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企业支付民工工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从源头上做好防控。
(三)增强惩罚实效。推行民工工资行为信用惩戒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记录企业不良行为,暂停其招投标资格,进行公开通报批评,并在资质年度考核中给予降级、延期等处罚。(来源:筠连县人民政府网站)
感谢筠连县委县政府对农民工兄弟的帮助,筠连县是人口外出大县,在全国各地分布着很多打工的农民工兄弟,如果有老乡在他乡遇到讨薪难的情况,看看下面这个延伸阅读,或许对您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农民工讨薪难?请告诉农民工兄弟这样干!
年关临近,农民工讨薪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2016年11月14日,人社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2家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其中,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重点督办。自此,一年一度的农民工讨薪战役在全国拉开序幕!
建筑行业一直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发区,往往都是由于建设单位资金紧张拖欠工程款或中间环节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工程款截流等原因导致“农民工讨薪”成为难题,甚至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那么农民工应依法向谁讨薪?农民工应如何讨薪?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农民工讨薪支招。
一、农民工应向谁讨薪?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农民工可向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主张要求依法承担直接支付的清偿责任。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禁止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从保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当农民工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时,农民工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主张支付拖欠的工资。
2、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发包、分包时,农民工可向雇佣单位主张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的责任。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依法发包、分包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9条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第三(二)条的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知,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在无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况下,直接招工的单位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其次是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二、农民工讨薪的措施有哪些?1、通过行政救济措施讨薪。农民工讨薪最快捷的措施就是行政救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可以凭相关证据直接向施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清欠办举报投诉,要求对拖欠工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由劳动监察部门或清欠办调查后,可以直接向承担支付责任的用工单位下达限期支付工资令。
行政执法单位也将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工资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还要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通过民事措施讨薪。农民工可以选择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进行讨薪。尤其是全国各地法院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都开通了“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窗口,农民工可以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法院坚持“快立、快审、快执”的原则加大办理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应及时全面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等将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曝光,同时也包括各地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还将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遭遇瓶颈,直至其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止。
3、通过刑事措施讨薪。对于恶意欠薪的行为,农民工还可以通过刑事措施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过这种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维护农民工权益具有明显的震慑和积极有效的意义。
总之,农民工讨薪的问题不仅仅只是关系到农民工血汗钱的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意识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全社会在关注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时,更应通过加大普法宣传,让农民工知法懂法,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讨薪难。
来源:建筑工人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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