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7086|回复: 2

    [网友观点] “医闹”赘言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26 10: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0.jpg
    网络配图


          四十三年前,我在“广阔天地”当了两年知青后,考入了宜宾卫校首届中医班。即将成为一名中医大夫,我好不兴奋!然而,入学的第一节课,老师给我们泼了一瓢冷水——“你们一只脚跨入了医院门,一只脚也跨入了‘法院’门!”
    我和我的同学们一头雾水。

    老师接着语重心长地说:“当医生,是神圣的职业,但医疗工作的对象是人,人命关天啊!”

    我恍然大悟。数十年来,我谨记着老师的谆谆教诲,小心翼翼地从事着医疗活动。也许得到老天的眷顾,从没发生过一起医疗事故,我暗自庆喜。

    早些年,难得看见和听到医疗纠纷,更没听说过“医闹”这词。那时,也许是环境、食品污染少,人的身体没那么脆弱;也许是从医的人不忘自己的一只脚在“法院门”;也许是法制知识尚未在全民普及……总之,医院的秩序是宁静的,即使偶然有“医疗事故”,总是在平静的氛围中圆满解决的。

    时代在前进,时代也变了。近些年,医院成了高危地段。穿白大褂的人,好像走钢丝一样,随时提防跌落在地,不粉身碎骨,也鼻血长流。

    诚然,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医疗诊断、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纵是华佗在世,能包医百病么?“雷打死也能医活”,那是儿话。

    怎样来对待和处理医疗事故呢?

    其一,双方应冷静、理智,尤其是患者(死者)方。医方不要回避,事情发生了,应积极应对,主动与患者方配合、商量、切磋,争取达成共识。

    其二,在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利选用以下合法途径:或医疗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诉。

    其三,医疗事故发生后,患方(死者方)在医院吵闹、打人、破坏医疗设备设施,甚至放鞭炮,设灵堂,是公然挑衅法律,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责无旁贷的应立即前往制止和果断处理。同时,地方政府也不能睁只眼、闭只眼,毕竟是属地管辖内发生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若听之任之,事态会扩大化,医务人员会寒心,老百姓是咋看?最终,患者(死者)方的问题还是没得到解决。

    面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面对“医闹”这一社会“毒瘤”,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人该深思了:

    医院管理者——医疗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医务工作者——不断提升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严格操作规程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

    患者(死者)方——多一点法律意识,医生是人,本义是治病救人,对医务人员的辛劳和付出多一点理解;

    执法部门——拿了政府的俸禄,大权在手,该出手时应出手;

    地方父母官——你们的一句话,一声号令,会融化冰雪严寒,会把事情解决于萌芽状态之中;

    社会各界——你们强有力的支持和声援,是善良和正义的彰显,是对丑陋和邪恶的摒弃,是社会和谐的需要,是每一个公民的心愿。

    如果我们人人都遵纪守法,如果我们都照章办事,如果我们都秉公执法,如果我们一切都无私无畏,何愁撑不起筠州大地一片艳阳天?!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2-26 16: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
    老先生说得对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5: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禁止外链
    老先生说得对

    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