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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认定汉奸的标准为什么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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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6-8 16: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日寇侵华期间,先后在中国扶植的傀儡政权有:

    1.1932年3月1日在东北成立“满洲国”。

    2.1935年11月25日由汉奸殷汝耕等人成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不久又改名“冀东防共自治政府”,位于今河北东北部;人口约600万。1938年2月1日,该政府与北平成立的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合并。

    3.1937年9月4日成立察南自治政府。以张家口为首府,管辖察哈尔南部10个县,人口约200万。1939年9月,并入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改为察南政厅。1943年又将察南政厅改为宣化省。

    4.1937年10月15日成立晋北自治政府,位于今山西北部。驻大同县,统辖雁北13县,人口150万。1939年晋北自治政府改为晋北政厅,隶属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1943年又改为大同省公署。隶属伪蒙古自治邦政府。

    5.1937年12月14日在北平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位于今北平、天津两市,及山西、河北、河南(部分)、山东日占区;1940年3月30日,即汪伪政权在南京成立的当日,华北的王克敏临时政府被降格为“华北政务委员会”。

    6.1938年3月28日成立“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管辖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日占区和南京、上海两个特别市。其主要支持力量为日寇的华中方面军。

    7.1939年9月成立“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位于今内蒙中部。

    8.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汪伪汉奸政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汉奸汪精卫卖身投靠日寇

    抗日战争初期,日本在沦陷区北平和南京两地分别组织了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和伪“中华民国维新政府”。1938年7月,日本向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亚洲司司长高宗武透露,日本拟认汪精卫为和谈对手。同年10月,日寇攻占广州、武汉。11月,日本再次发出诱降声明。于是,汪精卫集团代表高宗武、梅思平与日本代表影佐桢昭、今井武夫在上海举行秘密谈判,签订《日华协议记录》,议定:缔结反共协定;中方承认“满洲国”,日方于恢复和平两年内撤兵(内蒙古等地除外);日本享有开发中国资源的优先权等条款。1938年12月18日,汪精卫偕曾仲鸣、周佛海等逃离重庆。到越南河内后,发表降敌“艳电”。1939年4月,由日本特务秘密护送汪精卫等进入上海,着手组织伪中央政府。

    经策划,北平、南京两地伪政权取消,于1940年3月30日在南京正式成立伪“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为“国旗”,另加三角布片,上书“和平反共建国”字样。权力机构仍用国民政府的组织形式,汪伪“国民政府”一度遥奉重庆国府主席林森为(名义上的)主席,汪精卫任行政院院长兼代主席。立法院院长陈公博、司法院院长温宗尧、监察院院长梁鸿志、考试院院长王揖唐、财政部长兼中央政治委员会秘书长周佛海等。同时,华北的临时政府改名为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王克敏。名义上是汪精卫政府的下属,实际仍由日本华北方面军控制。

    伪军长官为:苏浙皖三省绥靖军总司令任援道、华北绥靖军总司令齐燮元。汪伪政府的管辖区包括南京、上海两市,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大部和湖北、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小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八年抗战终于胜利。16日,伪国民政府宣告解散。以陈公博、褚民谊为首的一批汉奸头目先后被审判后处决。

    卖国贼汉奸群体的构成情况:从法律上说来,哪些人属于必须惩办的汉奸呢?

    根据国民政府1945年11月23日颁布的《处理汉奸案件案例》的规定:“对于左列人员,视为汉奸,应厉行检举:

    政客、门客、食客

    历来的汉奸,基本类型可称为“三客”,就是“政客、门客、食客”类型的某些知识分子。他们也多少有一点知识,

    摘自:禁止外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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