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涉及反邪教的五项重要文件(二)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修正案加大了对邪教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将原来规定的邪教犯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即邪教犯罪最高将处以无期徒刑,但如果是邪教组织人员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人,例如山东招远案的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案则按照刑法的相应条款可判处其死刑。二是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三是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四是增加了重伤处罚规定。五是降低了处罚下限,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修正案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能够较好第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涉邪教犯罪的需要,是我们反邪教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四、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3编11章133条,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即第一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五十条中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新条例基本保留了2003年旧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关于党员参加邪教组织应给予处分的内容,唯一的变化就是将第一款“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修改为“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即将“领导”修改为“参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处分。 五、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201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自1982年老干部离退休制度建立以来,第一个以中办、国办名义印发的老干部工作综合性文件,对于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意见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提出了六点明确要求:一是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始终保持共产党员情怀,坚定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三是按照规定缴纳党费;四是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五是提倡和鼓励在组织内部开展互助关爱、传递温暖活动;六是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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