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省、市、县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镇8个村(社区)。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全镇实际,确定马家村、兴徙社区为禁养区,金钟村、景阳村、政兴村、前进村为限养区,尖峰村、云岭村为适养区。 二、整治时间:2017年7月6日---2017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完成限养区、适养区内存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整理,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 (二)2017年8月起,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养区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或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制度,严禁私自乱搭乱建。 (三)畜禽粪污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治污原则,采取干清粪方式,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处理等粪污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配套足够的粪污消纳土地,实行养殖场(户)自行处理或交有机肥厂处理等方式,实现粪污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必须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兽药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畜牧部门的要求规范处置。 (四)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由环保、畜牧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村确定专人开展经常性巡查,镇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和督察工作,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严处。 四、在禁养区内按期完成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治理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镇政府将在环保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政策扶持。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搬迁、关闭和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不予经济补助,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全镇党员干部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支持配合搞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积极同污染生态环境、影响全镇形象的不良行为作斗争,努力建设村庄整洁、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生活幸福的美丽镇舟。 六、各村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动员,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帮助解决养殖场(户)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环保、畜牧、农业等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舟镇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