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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州焦点]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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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11-2 17: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2017)川1527民初1073号
    陈旭、陈万涛: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1527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7126.60元及支付违约金2137.98元,共计9264.58元;被告陈万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万涛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旭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刘勇          联系电话0831-7682764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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