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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州焦点] 重磅帖:筠连法院分析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 形成的原因及化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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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1 22: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这是一篇非常有深度的帖子,原文发布在市级网媒宜宾新闻网上,但是发现很少有人进这个网站,特此转载过来给大家看看!筠连法院写的这篇文章非常好,原作者不详,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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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社会矛盾往往会更加尖锐,而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更易突发。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此类型案件,笔者就筠连县法院受理的几种典型的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形成的成因及化解对策作以下分析。

    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形成的原因

    社会层面:

    1、城市拆迁问题。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必然不断加快。在城市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如被拆房屋手续不齐全;农业人口异地建房安置地块缺乏统筹安排;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放宽现象;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滞后,存在后续处理问题等等,导致一批由于城市拆迁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案件涌入法院。

    2、企业改制问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趋势,企业面临深化体制改革等问题, 由于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企业更多兼顾自身利益等因素,产生了许多企业与职工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这类纠纷进入法院又成为了疑难,群体性案件。

    3、劳动争议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日趋活跃,同时劳动关系之间的摩擦也随之加剧,劳动争议急剧上升。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这类纠纷双方矛盾突出,不易做调解工作,也成为了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存在的又一因素。

    4、征地补偿问题。一是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征地纠纷处理机制,征地补偿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征地行为不规范,补偿标准存在个体化、差异化;二是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树立合理的征收观念,对补偿值期望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漫天要价,提出无理要求,为谋取利益,突击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和加层。特别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点,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

    5、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话题,有的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老板无故拖欠工资,或是卷款而逃了无踪影,很容易引发一些尖锐的社会问题,无疑又成为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之一。

    法律层面:一是不知法。部分群众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对法律的一些具体规定不知晓,不了解,对自身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认识,不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不守法。知法而不守法,是法律意识淡薄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潜藏着危机的一种现象。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在指导诉讼或参与诉讼过程中,有意规避法律或钻法律法规的空子,给案件的处理增大了难度。有的国有企业在经济行为中忽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个别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这些都使原本很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不易处理,成为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的特点  

    1、案情复杂,案件事实难以澄清。有的案件因为法律关系复杂,或历经时间太长,导致客观事实很难查清,当事人各执一辞,使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要大费周折。

    2、产生影响重大。由于案件性质、涉及面等因素,使案件在较大区域内为众多人所知,倍受社会关注,其处理结果将会对社会治安、行政秩序、人民群众利益等,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3、适用法律困难。目前,我国法制化建设正处在发展阶段,立法工作中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等,相互间存在冲突,立法相对滞后,再加上案情复杂,导致适用法律上有两种表现,一是适用甲法还是乙法的问题;二是没有法律规定问题。适用法律的困难,造成案件处理困难。

    4、诱发的涉诉上访案件逐年上升。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一般具有纠纷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当事人要求高等特点,往往容易形成涉诉上访案件。   

    三、化解对策及建议  

    (一)实行合议制审理。为了及时妥善地解决此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的原则上实行合议制审理,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沟通工作的同志负责办理。

    (二)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强审判的透明度。特别是针对此类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要利用院里的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以公开促公正,方便群众参加旁听。并定期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继续推行“车载法庭”,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将法庭搬到农家院坝、田间地头、社区学校,厂矿企业等,对一些能公开审理的涉及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案件到社区、厂区进行公开审理,为群众搭建了诉讼直通车,通过公开审理宣传法律,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四)不断提高法官审判业务水平。加强法官业务培训,提升法官适应新形势下新法律法规的能力,加强学习房屋拆迁、城市征地、劳动争议、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力开展业务交流、调查研究等,不断拓宽法官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的法官,提高法官审理此类纠纷的技能。

    (五)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引导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对于经过合议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畴的,要正确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六)争取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在遇到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时,经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注重及时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争取指导。同时注意加强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全方位多方面的了解掌握案情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上诉和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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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8-22 07: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
    但愿不是只知道耍耍嘴皮子~
         
    发表于 2012-8-22 12: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笑了笑~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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