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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报料] 跟踪报道:筠连一村民盐津采竹笋遭熊袭死里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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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4-24 23: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本帖最后由 mqy大海 于 2018-4-25 00:50 编辑


    近日,筠连一则黑熊伤人报道事件在朋友圈刷屏,这个事件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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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县医院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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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上午,笔者跟随网友提供的信息带着一名同事前往筠连县人民医院住院部510房间探究竟,看到了真正躺在病床上的受伤人员段甫涛,我们向他了解情况。

    “你好!请问你是被熊伤着的段甫涛先生吗?”我问

    “是啊!”他回答道

        “我是筠连热线编辑部母乾义,这位是我同事陈鑫,听说你受伤了,我们专呈来看看你伤得怎样!随便了解一下你是怎么伤着的,请你给我们介绍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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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事发经过

        “好的,我是龙镇乡兴胜5组段甫涛,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农历三月初四,我和一个兄弟还有一个侄子三人一同去云南盐津县柿子坝桃园村采罗汉竹笋,到了之后,哪里有家农户,我们三人分开行走,再往山坡上大约400米左右,不知道怎么的一个黑熊突然向我扑来,眨眼之间根本来不及反应,黑熊冲到了我的面前,用力撕咬我,用爪子在我的手臂上爪了一条深深的伤口,我使出了全身力气拼了命地抵抗,黑熊张开大嘴,对着我的腿用力撕咬,在生死关头,我揪住黑熊的脑袋,借着地势用力往后边翻滚,滚到山崖边,看到一根树子,我抓住树子停了下来,熊咬住我右大腿上的一块肌肉滚下了山崖,这才摆脱了熊对我的撕咬,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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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截图_20180424225509.png
           了解伤者后续

          “你穿的什么衣服呢,身上的伤严重吗,他们两位是怎么知道你受伤了的呢?”我又问。

          “现在回想起简直是心有余悸,我穿的是牛仔裤,里面还有春秋裤,都被熊全部扯烂了,扯了右大腿一块肉走了,我全身多处受伤,血淋淋的,由于全身失血过多差一点昏倒,后来我强忍疼痛拿出手机和另外两人联系,他们立马联系了柿子坝的120,医院急救人员赶到后一同把我抬上车,拉到柿子坝医院,我身上没有带钱,所以请120又把我送到筠连县人民医院救治,县医院的医生们很负责,把我的伤口处理得很好,目前我的伤基本上没有问题了,更没有生命危险了,感谢所有关心我和帮助我的朋友们,也感谢各位媒体对我们的关心!同时,希望云南方面加强对熊的管控力度,即要保护好野生动物,又不让村民们再次受到伤害。”段甫涛笑着说

    “你看到真正是熊吗?”我再次提问

    “当然是咯,大概有200多斤重,背部黑颜色,胸部有些白花毛还有一些咖啡色。”段甫涛回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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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伤人费用谁来买单

    “你的治疗费是怎么处理的呢?”

               段甫涛回答说:“我是建卡贫困户,医院会报销90%,我已经交了2000元现金,等出院后才算账。”

         结合此起事件笔者联想到,黑熊被国家列入二级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它攻击到了人,人遭受到黑熊的伤害,所造成的费用谁来负责,村民段甫涛受到黑熊的攻击触目惊心。段甫涛还向笔者介绍了之前已经出现了多起相关事件,有的人还正在宜宾市人民医院治疗,有的已经成了植物人,就此起事件进行了走访。

         筠连县人民医院李院长向我们介绍道:“段甫涛遇到黑熊伤害的事件我们医院还是头一次遇到,按照规定,段甫涛系建卡贫困户,医院会给他报销90%,其余部分要咨询林业局方面。”

          中午11时许,我们来到了筠连县林业局,联系到了该局“野保站”站长张超,张站长向我们介绍了国家林业相关政策: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我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是野生动物的主人,根据谁所有、谁受益,相应的谁就应该负责的法律基本原则,国家理应承担起野生动物致害赔偿、补偿的责任。至于赔偿的具体政府部门,应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当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等的相关规定。张站长认为段甫涛遇到黑熊伤害的事件,应由属地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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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云南有恶熊请远离

           看到这个报道的朋友们,请你千万记住,切记不要去云南盐津大山采竹笋了,哪里经常会有恶熊出没,随时有可能会伤及到人的生命,生命只有一次,请你切忌珍惜,不要做无谓的牺牲,想要吃竹笋花点钱街上到处都能卖,万一碰到了恶熊你怎么办,文中主人段甫涛就是活生生的例子,遇到恶熊无法控制,幸好恶熊滚到山崖,伤者抓住树子死里逃生,为了大家的安全请你不要去云南采竹笋了!

                                    作者:(母乾义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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