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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万象] 四川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授课 坚决查处课上不讲到校外讲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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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5-4 1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德阳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
      《通知》明确,4月至6月底前,各地要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立即开展全面摸排。对学生参加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12月底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分类提出处置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通知》要求,要严格亮证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要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至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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