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叙州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主题为“履行环境资源保护司法职能·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新闻发布会。会上,该院公布了两起“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1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
被告人程某某为建房使用木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5株,并请村民抬回其家中,已全部用于建房。
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采伐的桢楠树立木蓄积共计0.8487立方米。被告人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其家属与宜宾某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112元,由后者代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补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25株),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叙州区人民法院在对程某某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此情节,在法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下,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 滥伐林木被判刑
眭某某与宜宾市叙州区李场镇竹林村新华组查有文、李茂才等14户农户商议签订了“造林协议书”。
协议约定:“14户造林户所涉道路从李茂涛住居背后起至造林区所需道路,宽有效路面4.5米宽,由乙方无偿修建完善。所造林区山上林木、竹无 偿由乙方自行采伐处理。造林工程规划设计费用由乙方负责。”
协议签订后2018年2月至4月,眭某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雇请砍工查某某等人在宜宾市叙州区李场镇竹林村新华组小地名“磨家坡、生基坡、高坡”用油锯砍伐马尾松、杂木。
经鉴定,眭某某所滥伐的林木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共计70.223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念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自愿履行生态恢复义务,该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
来源:宜宾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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