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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摆龙门阵] “爱国”不是挡箭牌,侵犯私产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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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17 10: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打砸抢烧就是犯罪,“爱国”也不能当做挡箭牌
           私产受到法律保护, “爱国者”们破坏私产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在9月15日的打砸抢事件中,被损坏的日系汽车车主和日本品牌商店店主,无论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都是在中国政府的许可下,依法拥有这些财物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法条,参与打砸抢烧的暴徒们都涉嫌违反了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不谈法律,只从“爱国者”们自身的逻辑论证。“爱国者”们正是因为日本不尊重中国主权,不承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而愤怒。但在打砸抢烧中,他们自己却漠视了中国人的私权,不尊重本属于同胞的财产。暴徒因打砸私家日系车的方式爱国而自喜,标榜自己是“爱国者”,其实却在践踏私权的过程中成为自己逻辑里的“卖国贼”。
    所以“爱国者”可以群情激昂,但爱国者和暴徒之间的界限——尊重私权必须得以保全。一旦侵犯了私权,不管之前的爱国态度是多么冠冕堂皇都不能掩盖“打砸抢烧”这种行为犯罪的本质。 因为若私权不神圣,公权公产便无从谈起,进而领土主权也就不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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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9-17 1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鉴于近期大家的抗日情绪高涨,本人为了顺应潮流,服务大家,特设立日货弃置处。 如有佳能索尼东芝松下各种日本相机、电脑,及各系各款日本车更佳,如雷克萨斯、英菲尼迪等等以及日元,可送往本处。本人代为集中销毁,
    发表于 2012-9-17 21: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云南昭通
    支持!爱国不能与扰乱社会混为一谈。以爱国为幌子而扰乱社会,本身就是一种不爱国的表现!
         
    发表于 2012-9-17 23: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这是对冲动,最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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