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郝氏兄弟”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确实倍受社会关注,但是作为郝鸿的辩护人,笔者发现媒体在该案的报道中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可能造成两个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一边倒”的狂轰滥炸,影响未来的独立审判;二是不实、不公的报道以及法院未审、“媒体先判”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负面评价。
先看相关报道:“在当地横行10多年的毒瘤被连根拔除……劣迹斑斑因车辆擦挂逼死人……”(华西都市报);“在郝氏兄弟组织下,该涉黑组织在筠连县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在当地群众中造成重大恶劣影响” (宜宾新闻网);“他们在全县城搜捕和非法拘禁;他们涉足娱乐、酒店、房产、建筑、能源、运输等多个行业,欺行霸市、放高利贷;因为妻子和自己闹矛盾,老二郝莺竟然砍下小弟一只手指,送给妻子进行警告”(成都商报、四川新闻网);如此等等。该案尚未起诉,更未开庭,可是通过媒体的报道似乎已经“盖棺论定”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年11月9日修订)》 第三条:“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第六条第4款:“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人们不禁要问:以上报道经过了“深入调查研究”吗?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吗?在法庭判决前作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合适吗?
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完全如新闻报道。在此愿把自己的观点发表出来,给大家提供一些全面了解案情的材料——
按照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本案共23名犯罪嫌疑人,郝鸿涉嫌11个罪名,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报复证人罪。笔者认为,本案在办案程序上和实体定性上都存在问题。
一、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羁押处所长达半年时间不告知家属
郝鸿被拘留后,办案单位不但不主动告知家属羁押处所,家属多次询问也不予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64条:“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变相刑讯逼供 据称,办案人员讲“就是要让郝鸿吃苦!”于是异地羁押至距离办案单位 1000公里之外的国家级贫困县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布拖县看守所,并通知看守所不允许家属送钱送物。 3.超范围扣押、冻结财物 全家六口人(郝鸿、父母、三个弟弟)被羁押;所有公司全被查封(包括妻子的美容院);所有车辆等贵重物品全被扣押;所有账户(上至7旬老人,下至读书的中学生)全被冻结,跟案件毫无关系的郝鸿妻子(在县医院上班)的工资卡、户口簿等也一同扣押。而且,扣押过程中不允许家人在场查点。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第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难道家中所有的人包括十几岁的学生也属于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目前,郝家连就医、上学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了,几个媳妇和孩子只得靠四处举债度日。
二、实体定性上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郝鸿的行为根本不具备这四个特征,而且一个特征都不具备。
1.不存在所谓犯罪组织
郝鸿兄弟四人,公安机关认定其和二弟、四弟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实兄弟三人均已成家,且关系一般,平日都是各自经营,互不来往,只有传统节日有时一起吃顿饭。各自经营的项目相互没有任何关系,彼此也并不清楚;自己的员工,兄弟之间也不清楚,即人、财、物、产、供、销各自独立,互不隶属。请问何来“组织”?他们的“组织”是什么?连共同的“组织”都不存在,更何来“犯罪组织”?
所谓组织,《辞海》的定义是:“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也指所编制的集体。”(第3289页,上海辞书出处社1999年版)兄弟之间,只是一种血缘关系,根本不具备组织的特点,不具备组织成员间的联系,更谈不上“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了。
2.不存在“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情形
如前所述,兄弟三人经济独立,互不来往,请问谁的收入是“有组织地……获取”的?谁的收入在支持犯罪组织的活动?
按照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本案根本不存在这些情况。
3.不存在“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形
侦查机关认定的所谓违法犯罪活动多数并不属实,即使属实也属于行为人单独决定自行实施的,没有一起是通过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策划、指挥进行的。即便是两人以上参与的行为,也多是一人有事,其他人临时赶往现场,并无事先通谋,更无组织领导;而且行为的目的并非为了某个组织的整体利益。
按照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
3.不存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情形
公安机关认定郝鸿等人“插足煤矿、房地产等经济领域,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不属实。筠连县是四川省内煤炭储量最大的县,达35.8亿吨,根据统计数据,近十年来,筠连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县级GDP和财政收入从当初的全市排名垫底已一跃为全市前三,也是全省唯一市民乘坐公交车免费的县;从民间来说,无论是煤炭行业还是房地产行业,资产上亿乃至数亿的老板比比皆是,而从公安机关搜查、扣押、冻结郝家全家(父母及四个子女)的全部资产也不过4000余万元,不知郝鸿等人是以何“称霸一方”,又是如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当地经济能够成为全市前三,市民能够免费乘坐公交?
(二)关于其他罪名
有的行为确系子虚乌有,有的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一事不再罚),有的行为跟郝鸿无关,有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这样的案件为什么能够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呢?据称是当初有人报复陷害,个别领导受蒙蔽;后来骑虎难下,于是将错就错。关于这个问题,从郝鸿等人被拘留经过可见一斑:2011年10月18日郝鸿之子郝中华正在举办婚宴时,突然数十辆警车、军车、防暴车和数百名荷枪实弹的武警和民警开进县城,包围了婚宴现场;全城戒严,所有人员必须查验身份证后方可离开;对郝家住宅搜查至半夜。但是搜查的结果却是一杆抢、一把管制刀具、一根斗殴凶器都没有!世上有这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吗?据郝鸿称,办案人员对他讲,当初动静太大了,只能办下去了。
以上即笔者对本案的意见。当然,笔者作为郝鸿的辩护人,无论从律师职责角度还是个人感情角度都会存在一些倾向性,但是毕竟代表一方的声音,希望读者能够客观、全面考虑问题,做到“兼听则明”;而且,一些地方领导涉及非法利益格局,搞运动式的“黑打”,是应该受到警惕和抵制的。曾几何时,重庆的打黑 “享誉”全国,可时至今日,随着薄、王事件的一步步披露,反映出的问题令人震惊。人们不禁要问:重庆打黑,究竟是依法打黑,还是以权“黑打”?笔者发表此文,只是希望重庆式悲剧不要在四川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