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947|回复: 0

    [筠州焦点] 两青年通过网络结识 合伙盗窃汽车获刑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0-27 13: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本帖最后由 火星上的来客 于 2012-10-27 13:52 编辑

        东南网10月26日讯(通讯员 廖长春)四川筠连籍与福建建宁籍两位青年小伙通过网络结识,因手头没有钱花,俩人便萌发了盗窃汽车“弄”钱花的念头。近日,三明市泰宁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4年和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均被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下旬,被告人叶某、廖振亮通过互联网结识,因没有钱用便预谋盗窃汽车。2012年7月5日,被告人叶某携带准备好的作案工具(3个六角形开锁工具、1个L形状的六角扳手)从浙江杭州乘车至建宁找到被告人廖某,两被告人商定到泰宁实施盗窃,由被告人叶某负责开车门锁,被告人廖某负责望风。2012年7月6日下午,二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到泰宁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由被告人廖某在旁望风,被告人叶某将停放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价值人民币42705元)车门撬开,并坐上面包车,被告人叶某启动面包车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泰宁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705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依据具体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