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105,83]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禁止外链[/img]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卫发〔2013〕12号 [img=591,4]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禁止外链[/img]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血友病定点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局、人社局、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1101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和血友病患者分布情况,在全市共确定24家医疗机构作为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主城区确定4家市级医院、4家基层医疗机构,其余14个区(市)县各确定1至2所县级医院(名单附后)。 二、血友病患者就医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友病患者,应选择本通知确定的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需要住院治疗的血友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时,不受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卫生局要落实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提高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区(市)县人社局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血友病医疗保障的经办及结算工作,认真落实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制度,为血友病患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三)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血友病诊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血友病临床诊疗和护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必须保证储备一定数量治疗血友病的特殊药品(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销售),确保血友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本通知至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表:成都市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成都市卫生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6日附表 成都市血友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 所属区域 | | |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 成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水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机投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都高新民爱医院 | | 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新都区人民医院、温江区人民医院 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彭州市人民医院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崇州市人民医院 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 郫县人民医院、大邑县人民医院 蒲江县人民医院、新津县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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