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下午1时许,被告郑某雇请李某为其房屋楼顶安装雨棚,李某与熊某在安装雨棚时不慎触电当场身亡。死者李某的亲属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筠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压电产权人筠连电力公司和屋主郑某母子赔偿损失共计四十万余元。
据了解,被告郑某母子于2011年6月在筠连县维新镇清泉村八组修建房屋,该房屋上方架设有10千伏高压线,且架设已经有13年之久,被告郑某母子建房在后,高压电产权人筠连电力公司在发现两被告建房侵犯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后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制止其建房,但最终未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至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两被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行为致使其房屋楼顶与事故高压线的最小距离仅1.5米左右,远远小于行政法规规定的5米距离,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筠连电力公司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部门,发现郑某母子将房屋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后,虽然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所建房屋与高压线路安全距离不够,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而且在郑某母子将房屋建成后,对其房屋与高压输电线路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导致重大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其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在高压线下施工,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己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通过审理,依法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邹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