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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筠州焦点] “筠州杂谈”板块发帖须知及相关管理办法 发帖前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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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0-20 18: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本帖最后由 Join 于 2014-12-30 22:55 编辑

    本栏目不接受任何举报投诉的相关帖子,您可以登录12345宜宾市长信箱网站、筠连县长信箱网站、筠连热线警民网吧栏目反映相关情况,在本栏目发布版主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删除处理。


    筠连热线筠州杂谈发帖须知及管理办法


    尊敬的各位朋友,你们好!


           新的网站,新的气象!在筠连热线管理员的要求和众网友的建议下,特拟定《筠连热线“筠州杂谈”板块发帖须知及相关管理办法》,望大家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我们的网络家园,谢谢!

           【1】首先,咱们来点宏观的,一起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通过于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是该决定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2】根据《决定》精神,拟定《筠连热线“筠州杂谈”板块发帖须知及相关管理办法》:

           一:在版块发帖内容中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一律删除并递交网络监察机构处理。

           二:根据本版实际情况补充条例:
          1:不得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恶意中伤、造谣生事;
          2:不得对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恶意中伤、造谣生事;
          3:不得对网友恶意中伤、挑衅谩骂、无理取闹;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一律删除并递交网络监察机构处理。

           三:针对主题帖的要求须知:
          1:实事求是,有根有据;
          2:内容不在乎长短,精神应充满正义;
          3:题目准确简洁,尽量避免哗众之嫌;
          4:转帖必须注明出处(含图片);
          5:禁止一切广告及相关链接;
          6:标题颜色请勿擅自更改!(此条请各版主、贵宾尊重并遵守)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将对主题帖进行转移、锁定、删除等操作。

           四:针对回复帖的要求须知:
        1:相同内容的回复不得重复;
        2:提议: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诸如“啊”、“哦”等内容的回复尽量避免,此是美德;
        3:建议:字体尽量保持中等,过大字体不便于他人浏览;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没有任何处置,但还是希望大家遵守,谢谢

           五:该《须知-办法》自即日起实行。

           六:补充说明:
          1:“筠州杂谈”版块的精神:关注社会,贴近民生,聚焦热点,最及时的筠连新闻资讯!
          2:版块不允许出现任何个人、团体之间的争斗纠纷,这一点希望大家理解,如有相关纠纷,请选 择合法渠道解决,版块恕不受理。
           3:尊重、和谐、真诚、求实。

          七:有不完善不妥之处,请大家建议。

           八:本帖将作为筠州杂谈下属事务交流帖之用,如大家对版块及版主有何建议、意见,请通过本帖进行交流,“JOIN"超级版主以及本栏目的管理团队将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尽量做到每问必答,每帖必回(意见帖)。谢谢

           九:无规矩不成方圆;家是大家的,你我的悉心维护才会让您在筠连热线的每一秒显得有意义。



    筠连热线“筠州杂谈”版
    2011年10月20日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0-22 12: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soso__17788082238097988554_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2 23: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愤怒Dê蚂蚁゛ 发表于 2011-10-22 12:15 禁止外链

                            
         
    发表于 2011-11-2 15: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恩 特别是版主些更要多学习
         
    发表于 2011-11-6 05: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太多了,。懒得看。
         
    发表于 2011-11-19 19: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慢慢研究
    发表于 2011-12-28 12: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成都
    版主认为是违法的帖子,你把别个空间黑了,进都进不去,咋过删帖嘛
    发表于 2012-3-29 22: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成都
    {:soso_e142:}
    发表于 2012-5-14 00: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以前我看见好的帖子我 就把标题颜色给他加上了。 看来以后不能加。
     楼主| 发表于 2012-5-20 12: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四川宜宾
    秋仔 发表于 2012-5-14 00:33 禁止外链
    以前我看见好的帖子我 就把标题颜色给他加上了。 看来以后不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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