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13.07.15
项目编号 | GC20130715018 | 所属地区 | 宜宾-筠连县 | 项目名称 | 筠连县煤都大道三期道路主干道和河滨路工程监理(第二次) | 发布时间 | 2013年07月15日 | 截止时间 | 2013年07月18日15时 |
| 筠连县煤都大道三期道路主干道和河滨路工程监理(第二次) 比选公告
更多采购、招标信息请进入必联网 一、本项目经 筠连县发展和改革局 以 筠发改固[2013]27号 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 30号 。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比选人(项目业主) | 筠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项目名称 | 筠连县煤都大道三期道路主干道和河滨路工程监理(第二次) | 建设地点 | 筠连县筠连镇 | 实施时间 | 监理工期330日历天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建设内容包括:长796.681米,宽40米的主干道路和长790米,宽24米的河滨路.均采用沥青砼路面 | 建设资金 | 政府投资 | 其他 |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监理1 | 筠连县煤都大道三期道路主干道和河滨路工程监理(第二次) |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
(3)其他要求:
1、比选申请人近三年来具有2个及以上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2、比选申请人如采用A方式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转帐时注明:“筠连县煤都大道三期道路主干道和河滨路工程监理比选申请保证金”,同时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本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转帐回单传真至比选人处 。
(4)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禁止外链" title="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禁止外链 )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 2013年07月15日 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3年07月18日 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 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 筠连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营业部
账 号: 88150120000000418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最高限价 | 比选保证金 | 备注 | 监理1 | 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 | / | / | 1 |
|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 2013年07月19日10时00分 ,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 筠连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禁止外链"> 禁止外链 )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 3 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 筠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 址: 筠连县筠州南路154号
邮 编: 645250
联 系 人: 黄健
联系电话: 0831-7726095
传 真: 0831-7722203
电子邮件(E-mail):
2013年07月15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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