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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理论] 学生卖淫:需要的不仅是教育更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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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7 09: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来源:华声在线][作者:左担道]
      来自《新民晚》的消息:上海闸北区检察院对闸北警方破获的这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学校。“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会的所谓‘援助交际’”。
      新中国成立,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并没有嫖娼卖淫的罪名,涉及到此类行为的,只有强奸罪。对待道德犯罪,新中国双管齐下:法律的严苛性,以及群众运动对道德的双重规范,嫖娼曾一度在中国消失。随着法律的改进,尤其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官员、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之后,笔者才知道中国增加了一条“未成年卖淫罪”。
      卖淫肯定是一种交易。当然这种交易是建立在一种看似公平,至少是指两个具备民事责任的人,才具备交易的条件。在如今的中国刑法中,却有一条凡引诱14岁以下卖淫的法律条文。何谓引诱,何谓不是引诱。既然存在引诱之说,那一定也会有非引诱之说。此种说法和逻辑,显然是对未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能力说法的公然挑战和冲突。
      凡是涉足幼女的嫖娼,和卖淫的活动,都应该论为引诱或强奸论罪。14岁以下的幼女,尚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和免疫能力。她们的不通世故,她们的判断,尚不具备完整的判断能力,既然做了。肯定是在引诱之下。也就是说孩子不会是有错的,错的是那些参与其违法的,龌龊活动的成年参与者。所以对于十四岁以下的孩子,是不存在引诱和不引诱的问题。如果引诱或者非引诱,在中国法庭上,成为辩论的焦点;在中国刑法中赫然存在,既不严谨也很荒唐。
      从历次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嫖娼幼女者,一次动不动就是一千元或者几千元,显然这不是农民工阶层所消费起的。既然一次嫖娼就可以达到千元。但笔者记得四川某官员嫖娼犯罪,罚款只有5000元。对于如此高消费者,这点惩罚数额不过是他们的毛毛雨。法律执行的不严肃,显得有点闹剧和滑稽。其象征性远大于惩罚性。
      对于财富者,这种法律不是杜绝,而是纵容,更不能以罚代罪。对于罪犯不疼不痒的法规,尚不如民意汹涌更让他们害怕。因为后者不仅让他们丢脸,更让他们害怕丢官,一不小心再深入他的其它领地:比如财产来源方面的种种……当然后者是网络民意的人肉计划。
      在这条新闻后,有一位监察官的点评: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有效的治理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一方面是调整中小学生道德教育的模式,切实提升学生品德修养,加强犯罪的预防。另一方面是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
      是啊,每当发生一起牵扯幼女卖淫的案件,我们都会象这位检察官一样,考虑的是学校的失职,家长的失教。据说现在的很多老师,都将课后工作推给了家长,而家长则因为生活的奔波又没有时间。这种教师推家长,家长推工作的踢皮球状态,的确是青少年中国教育的一大突出问题。对于幼女卖淫,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逃脱不了他们应付的责任。就象这则新闻检察官的评论一样,我们首先的枪口就对准了他们。但杜绝幼女参与卖淫,仅仅依靠家长和学校老师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更不能依靠教育和惩罚学生,依靠她们的道德、素质提升以后,用来杜绝这类犯罪。我们现在需要的不是十年树人,我们需要的是尽快铲除,产生这种罪恶的土壤——唯独法律对成年人嫖娼罪犯的零容忍,才能迅速掐掉,这道德败坏的不正之风,继续在中国蔓延。只有法律的严厉,才会让嫖娼男人不敢涉足未成年的红线。如果一个市场没有需求,还会有什么“未成年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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