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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理论] 开除学生不能以违法校规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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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23 14: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广西平南实验中学近日因开除20多名带手机进课堂的学生引起网上热议。对此,学校回应称:禁止学生带手机是学校校规,学生也签订过“承诺书”,开除学生合情、合法、合理、合乎大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
      对学生来说,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将直接导致其受教育权被剥夺。正因为严厉,作为学校,在决定开除学生时,必须反复权衡、慎之又慎,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动此“极刑”。
      然而,在广西平南实验中学那里,我们却看不出这种应有的谨慎。“带手机进课堂”,在多数学校可能连违纪行为都算不上,可在平南实验中学,却成了“十恶不赦”的“重罪”,20多名学生因此被开除;更严重的是,据报道称,在该校,学生“带手机进课堂”还仅是“开除”的七种情形之一,此外,擅出学校上网或夜不归宿、男女学生有过分亲热或不雅行为等,也将“享受”开除的“待遇”。
      开除学生如此随意,实在让人震惊。可面对舆论的质疑,平南实验中学不仅没有表现出丝毫悔意,反而以“校规有规定”、学生签订过“承诺书”为由,振振有词地说“开除学生合情、合法、合理、合乎大部分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他们的辩解成立吗?当然不。
      首先,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予以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校规,当然不能凌驾于法律甚至宪法之上。因此,“校规有规定”,根本证明不了学校开除学生“合法”、“合理”;相反,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校规,本身就是违法的。
      其次,随意开除学生,违背学校的职责和教育的宗旨,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中学生心智发展尚不健全,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还相对较差,难免犯错误。学校应该做的,是加强教育引导,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而非动辄开除伺候、剥夺其受教育权。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随意开除学生,不仅是对学生的极端不负责任,同时,把自己没有教育好的学生推给社会,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这本身无可厚非。然而,校规的制定,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教育的宗旨和理念、合乎学生成长发展的需要,决不能只图“管理”的便利而罔顾其余,更不能以本身就不合法合规的“校规”,为随意处分甚至开除学生壮胆撑腰。(李国民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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