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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理论] 中教评论:简单粗暴体罚学生是教育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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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2-1 13: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报载,11月24日,河南新郑市某中学一名高一女生因为早读迟到,被老师罚站在教室门口。几分钟后这名女生晕倒,送往医院后被确认身亡。这名女生是住校学生,平时健康活泼,只因当日打扫宿舍迟到了几分钟,便被罚站在冬日寒冷的教室外。
      一个鲜活的生命消逝了,一个沉重的话题又摆在人们特别是教育工作者的面前:体罚学生为何屡禁不止?
      近年来,因学生犯错误而被老师罚站于教室外的新闻屡见不鲜。有迟到被罚站的,有上课不守纪律被罚站的,也有完不成作业被罚站的,还有请不来家长被罚站的。有站一节课的,有站一天的。因被老师罚站,有热晕的、冻病的,有离家出走的,甚至有受辱身亡的。但让人吃惊的是:一次次血的教训,一件件惨痛的悲剧,并没有让我们醒悟,对学生的体罚现象仍屡禁不止。
      原因何在?据笔者对部分教师的调查,主要有以下“理由”:一是觉得学生难管,不体罚不长“记性”;二是认为不让学生上课可以使其痛改前非;三是教室外罚站既可让其反思,又不影响其他学生上课;四是可以以儆效尤,对其他学生起警示作用。一些教师还认为,当今孩子太娇气,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体罚也必不可少。甚至连近日被热炒的“狼爸教育”也成为支撑“棍棒打成器”的依据。
      果真如此吗?首先,剥夺孩子上课的权利是违法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把学生赶出课堂、不让其上课,已涉嫌违法,教师压根儿没有这个权利。其次,惩罚教育并不是体罚教育。惩罚的确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正如教育专家所言“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特别是当今中小学生中独生子女居多,不大能承受挫折,适当地进行惩罚教育是有必要的。但惩罚并不是体罚,批评教育可以但不能侮辱人格。每一个教师应该自觉做到“惩罚不滥用,体罚不能用”。
      对教师来说,将学生赶出课堂、令其在教室外罚站,可说是一件易如反掌的事情,但实际效果又如何呢?有多少个学生因被罚就学习好了、尊重老师了、遵守纪律了?你不让他听课,他只会学习更差;你侮辱孩子的人格,便是将屈辱的种子植入他幼小的心灵。
      泰戈尔说:“不是锤的打击,而是水的载歌载舞让鹅卵石臻于完美。”教育从来都是“润物细无声”的活儿,粗暴往往是无计可施的下策。这就是古今中外,“爱的教育”总是胜于“体罚教育”的原因。允许人犯错并给人改错的机会,对成人尚且如此,何况一个孩子?热爱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帮助学生是教师师德的基本要求,“亲其师”才能“信其道”。如果没有融洽的师生关系,如果没有爱,园丁将不再是红烛,教坛还何谈神圣?
      愿我们汲取并反思这起教训,愿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南安)
      《中国教育报》2011年12月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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