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新帖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junlian114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筠连热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4013|回复: 1

    [社会万象] 假借嫖宿绑架抢劫卖YIN女 疯狂作案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2-8 1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宜宾
      晚报讯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成超等人抢劫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朱成超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黄胜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胜忠为偿还其所欠的高额债务,与朱成超共谋绑架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姐”借以勒索钱财。二人为达到上述目的,在一周之内实施5次绑架、抢劫事实。

        2010年7月20日晚11时许,黄胜忠驾驶其自有的东风牌越野车搭载朱成超窜至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以嫖宿为由将刘某骗上车。其后,黄胜忠将刘某挟持至乐山市,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叫刘某拿钱。刘某被逼无奈只得给朋友打电话要钱未果,黄胜忠、朱成超遂抢走刘某包内现金200元,于次日早上6时许,在四川省乐山市中区绵竹镇附近将刘某释放。

        7月21日晚11时许,黄胜忠、朱成超在乐山市市中区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邓某骗上车。其后,二人限制邓某的人身自由,并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叫邓某的亲人、朋友交钱赎人。因邓某亲属无钱赎人,二人抢走邓某手机两部、项链一根、存折及银行卡。7月22日晚,黄胜忠在屏山县新市镇附近将邓某释放。

        7月23日凌晨,黄胜忠、朱成超驾驶车辆窜至宜宾县柏溪镇天福北苑附近,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魏某骗上车。其后二人限制魏某的人身自由,叫魏某给其亲属联系交钱赎人未果,当晚黄胜忠、朱成超将魏某挟持到乐山市沐川县沐溪镇关押,7月23日上午,黄胜忠强行与魏某发生性关系。7月23日晚8时许,黄胜忠、朱成超携带魏某驾车来到屏山县县城某歌厅,故伎重演,以包夜为名将被害人徐某骗上车。其后,又限制徐某人身自由,叫徐某老板交钱赎人。7月24日,在得到徐某的赎金2000元后,黄胜忠、朱成超在云南省绥江县城将徐某释放。因魏某没有联系到人借钱,黄胜忠、朱成超于7月24日中午在宜宾224附近将其释放。

        7月24日,黄胜忠、朱成超再次来到天福北苑某按摩门市,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石某骗上车,其后黄胜忠、朱成超让石某告知其亲人交钱赎人,朱成超从石某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500元。

        7月26日,黄胜忠、朱成超再次来到乐山市市中区,先将被害人余某骗上车,后将其带至沐川县黄丹镇港湾酒楼,朱成超从其银行卡内取走100元,黄胜忠将余某强奸。同日,黄胜忠、朱成超被抓。

        法院审理认为,黄胜忠、朱成超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刘某、邓某、余某、徐某、石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被告人黄胜忠、朱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挟持被害人魏某并劫取魏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胜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宜法宣

    分享到:
         
    发表于 2011-12-11 17: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重庆九龙坡区
    我晕!这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 筠连热线 蜀ICP备11008580号-4 Discuz! X3.4 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蜀ICP备11008580号-4

    川公网安备 51152702000010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