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教育系统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范围是指我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教育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的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的实施,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分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由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以及与幼儿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行为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的;
(四)公办高中违反“三限”政策规定招收“择校生”,或者违反规定向“择校生”收费的;
(五)中小学校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在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加各种社会举办的补习班、培训班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购买学生保险、购买校服的;
(七)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于其它不符合支出规定的;
(八)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的;
(九)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者提供虚假的教育收费会计资料,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的;
(十)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使用非法票据的;
(十一)因教育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
(十二)对举报教育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应当追究的教育乱收费行为。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责任承担
第六条 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三种。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收费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收费行为单位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收费行为单位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在无文件(或文字)依据情况下实施收费的,或直接做出教育乱收费行为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
(三)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和要求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审核人的直接领导责任和批准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的收费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五)审核人、批准人直接指使承办人乱收费的。
第四章 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方式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别对照以上条款依次给予责任追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存在教育乱收费的行为,但尚未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又能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或清退乱收费款项,纠正错误行为,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教育乱收费行为被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五章 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 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追究,应当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调查处理教育乱收费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负责进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与教育乱收费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二)在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或行风评议代表、行风监督员明查暗访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上级机关和同级监督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四)在新闻媒体上被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调查的。
第十六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对署实名的投诉人、检举人,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八条 对教育乱收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
第二十条 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教育乱收费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宾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宜宾县教育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