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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4日,郝某在贾某的邀约下从云南省昭通市乘坐客车到四川省筠连县城。当天下午,贾某与唐某驾驶摩托车一同来到筠连县城与郝某汇合。之后,3人来到筠连县维新镇某煤矿伺机作案。6月5日凌晨,3人趁该煤矿无人看守之机,窜至该煤矿财务室将保险柜内的20余万元现金盗走。得手后,3人迅速返回云南省永善县,并在唐某租住的民房内将盗得的现金平分,每人分了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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