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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记者从宜宾市民政局获悉,《宜宾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宜宾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出台。据悉,该《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办法》中规定,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应当给予重点救助:60岁以上的老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精神病以及经县级以上民政、卫生部门认定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的病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进入全日制大学的(本、专科)在校大学生,中、小学在校学生。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首次申请对象应提供户籍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申请人配偶为外地户籍或非农户籍的,应当提供婚姻证明;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据悉,宜宾在2005年开始全面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全市农村低保对象15.5万人,月人均补助水平82.9元,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规范管理。(晚报记者 叶晓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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