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医疗活动: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筠连县沐爱镇骑某电站住宿楼进行诊疗活动时,被县卫生局当场查获,县卫生局对其处以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12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筠连县维新镇李某家进行诊疗活动时,又被县卫生局当场查获,县卫生局对其处以没收药品及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维新镇东云村一组开展诊疗活动时,再次被县卫生局当场查获,县卫生局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对其诊疗场所予以取缔;2014年1月23日,筠连县公安局民警到李某某家中调查时,被告人李某某仍在进行诊疗活动,民警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大量药品、注射器、输液器、处方笺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在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为保护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宜宾新闻网 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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