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由互联网引发的犯罪。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告人安某某都是20岁左右,没有工作却又沉迷于网络,为了能够“赚上网费”,二被告人在一个月内,在筠连县多个乡镇先后十次盗窃,不仅盗摩托窃车、手机、钱,甚至盗窃了他人饲养的20多只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一个月时间之内多次伙同他人流窜作案,且多次入户盗窃,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为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筠连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被告人安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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