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禁止外链[/img] 时间:2015年4月2日上午9时5分 地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审判庭 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情:被告人范文、李强合谋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数次,得手后将车辆以低价卖给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被告人詹健,詹明知是赃车仍收购后,以高出收购价几倍的价格卖出,从中谋利。 为筹集上网、溜冰、吃喝等费用,两名不满20岁的少年多次凌晨作案,偷盗摩托车、电动车等,短短几个月便盗窃了10余辆。每次销赃所得的费用仅够他们一两天的花销,但他们面临的法律惩罚至少是6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和超过赃款数额的罚金。 [img]禁止外链[/img] 今年4月2日,筠连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为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作用,该院邀请筠连中学学生代表全程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庭审,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 第一次得手越走越远 上午9时,筠连县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席上,范某、李某的面孔有些木然。对于他们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 事情还得说到1年前。二被告人范某、李某因没钱上网,便共谋盗窃被害人罗某的摩托车。 9月4日凌晨,两人驾驶摩托车窜至筠连县塘坝乡兴隆村三组,将被害人停放在家中的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骑至筠连县廉溪水塘村被告人詹健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于次日以4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人詹某,并将赃款瓜分。 事后,两人见没有任何人举报自己,也没有警察找上门来,胆子逐渐变大。 不久之后,两人又偷了两辆电瓶车和一辆摩托车。被告人范文供述自己一共偷过9次车子,和李强一起偷过四次,和表弟偷过一辆电动车,以100元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詹健。 被告人詹某明知被告人范某、李某送来的系盗窃车辆仍予以收购,在几次收赃中以摩托车200元一辆、电动车100元一辆等低价收购,后以摩托车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谋取高额差价。 事发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在调查走访当地群众时,二被告人才浮出水面,该案才得以发现。 [img]禁止外链[/img]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承认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 审判长吴小玲问被告人范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意见?” 范文:“没有意见,我认罪。” 审判长:“卖车的钱干什么用了?” 范某:“上网用了。” 审判长问李某:“你有什么辩论意见?” 李某:“没有,我认罪。” 审判长问詹某:“你呢?” 詹某:“我也认罪,之前不知道收购赃车是违法的,我家里还有两个小孩,要出去赚钱维持生活,请求法院轻判。”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说,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请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作出公正判决。 此案未当庭宣判。 探索根源 近年来,随着农村道路网的健全和农民经济条件的改善,摩托车在农村地区日渐普及,但是,盗窃摩托车犯罪也与日俱增。究其原因在哪? “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是重要原因!” 此案的承办法官喻英说,盗车贼大都在凌晨活动,伺机作案,选择停放在车棚、储藏室的车辆,或没有防盗器、锁具或锁具不牢固的下手,得手后失主大多毫无知觉。有些车主在上街购物、走亲访友、外出办事时将摩托车随意临时停放,认为小偷不可能在自己的眼皮底下下手,以致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该案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力度不够。” 法官喻英继续说,多数被盗车辆无牌无证,手续不全,既不利于车辆管理,也不便于公安机关查控赃车。 “其次,调查取证难、破案难、追赃难、打击处理难的现状,使大量案件积压,一时难以侦破。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使他们存在侥幸心理,更猖獗作案;对盗窃罪量刑较轻;这些也是原因之一。” 如何防范农村地区盗窃摩托车犯罪? “应该认真落实摩托车的上牌登记制,这是主要方法之一。” 法官喻英接着说,交警部门可以在各镇派出所设点为百姓办证提供服务,尽量减少无牌无证车辆。此外,在刑事侦查、安全防范中不断加大高科技含量, 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另外,还要加大惩戒力度,对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惯犯,加大处罚,才能震慑犯罪。(来源:宜宾日报 李玲 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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